(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廖宜风与李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宜风,李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廖宜风,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李广华,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宜风诉被告李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宜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宜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廖宜风负担。审判员 何泽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庆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