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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辉与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26号原告胡辉与被告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的厂房,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该厂房本院另案已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待另案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胡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辉借款35万元;本案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199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奉执民字第2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