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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鲍文捷,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