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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流星与被执行人何侣剑、何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流星,何侣剑,何君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雷流星,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侣剑,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君娥,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雷流星与被执行人何侣剑、何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侣剑、何君娥的存款(收益)380792元[其中未履行的本金250000元,一般利息108000元(2013年3月22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89(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375元,申请执行费5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