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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黄文娟、袁瑞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

案由

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786号被执行人:黄文娟,女,1979年05月24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袁瑞雪,女,1977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杜志红,女,1982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罗凤连,女,1954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战洋,男,1977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被执行人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本院(2014)林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280元(不含黄文娟已退赔的4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49920元(不含袁瑞雪已退赔的4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靳某人民币71200元,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晓军人民币116700元,杜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0000元。因被执行人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志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罗凤连、刘战洋因犯诈骗罪,责令被告人黄文娟、袁瑞雪、罗凤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280元(不含黄文娟已退赔的4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49920元(不含袁瑞雪已退赔的4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靳某人民币71200元,黄文娟、袁瑞雪、杜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晓军人民币116700元,杜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志红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方林太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