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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王金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金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华,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委托代理人王云江,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上国,董事长。上诉人王金华与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吴晓琳代理审判员  段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