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谭凯与西安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凯,西安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547号原告谭凯。被告西安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田家湾东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育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庆、程园园,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谭凯诉被告西安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谭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67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