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行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时春、易达生与被执行人朱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时春,易达生,朱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吴时春,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易达生,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朱俊伟,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4)松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吴时春、易达生与朱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第一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