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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合鸿建材有限公司、陈彩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方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彩美;上海合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方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合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负责人李建昌。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方鸿。上诉人陈彩美、上海合鸿建材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彩美、上海合鸿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