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帝景园170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秀青,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住所地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村。法定代表人左鹏翔,校长。申请人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在隆化县教育体育局的应付款46.8万元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案外人贾秀青、王怀文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冀x**号、冀x**号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盛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隆化县郭家屯镇漠河沟中心小学在隆化县教育体育局的应付款46.8万元提存至本院标的款专用帐户。帐户名称: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帐号:5009943100020;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