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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开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明星广告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华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明星广告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华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4)宜开商初字第64号原告宜兴市明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483号。法定代表人蒋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东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沈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明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沈华平定作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告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澄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人民陪审员 马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