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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蒋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4日,以经亲朋好友劝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