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马晓凤、王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马晓凤,王丽娟,田玉芝,张怀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负责人张明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被告马晓凤,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丽娟,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玉芝,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怀义,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被告马晓凤、王丽娟、田玉芝、张怀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马晓凤、王丽娟、张怀义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向国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