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刘伟良与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良,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良。被执行人张涛。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涛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支付申请人刘伟良欠款42000元的义务。刘伟良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年1月29日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张涛已分次于2015年2月16日将应给付的案件款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