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沈维贤与沈国满、沈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维贤,沈国满,沈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沈维贤,无固定职业,住杭州市江干区。���执行人:沈国满,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立锋,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36号沈维贤诉沈国满、沈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沈国满、沈立锋应支付申请人沈维贤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维贤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国满、沈立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