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邱俐敏、陈俊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俐敏,陈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邱俐敏,女,汉族,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俐敏、陈俊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