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与被执行人隆朝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结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恢字第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与被执行人隆朝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隆朝晖向申请人刘洪涛支付了赔偿款30000元,剩余赔偿款及其它款项申请人刘洪涛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