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省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等买卖合同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安徽省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被申请人:喻守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申请人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喻守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准备向本院起诉,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喻守光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台单梁行车规格型号分别为:10T/22.5M/9M、10T/28.5M/9M,5T/28.5M/9M和四柱液压机(型号)YHD32-1000T一台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喻守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关系明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台单梁行车(型号)分别为10T/22.5M/9M、10T/28.5M/9M、5T/28.5M/9M;四柱液压机(型号)YHD32-1000T。二、冻结李伟、喻守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