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商外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建龙与岳欣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龙,岳欣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外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建龙。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欣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龙与被告岳欣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龙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龙撤回对被告岳欣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2元,减半收取17781元,由原告刘建龙负担。审 判 长  于 毅审 判 员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