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商外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建龙与岳欣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龙,岳欣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外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建龙。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欣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龙与被告岳欣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龙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龙撤回对被告岳欣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2元,减半收取17781元,由原告刘建龙负担。审 判 长 于 毅审 判 员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