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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顾某、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顾某,男,197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原告吴某,女,1971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小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