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顾某、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顾某,男,197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原告吴某,女,1971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小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