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7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时玉琛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指挥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玉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指挥学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7436号原告时玉琛,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指挥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利,北京市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时玉琛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指挥学院(以下简称:武警指挥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玉琛,被告武警指挥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顺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玉琛诉称:我通过2008年9月4日北京晚报,购得XX镇XX大学XX号楼X层X室76.56平方米的两居室养老,该楼共四层约2000平方米,四年后开发商又把其余部分全部转让给武警指挥学院。今年3月初武警指挥学院开始对此楼整体装修,2014年3月17日,我发现该学院将我卫生间及东小室屋顶打了八个拳头大的洞,去我家隔壁一看地面被挖了一米深六米长的大坑正改造上下水,并把通向我屋的上水隔断,下水也没了,墙上电路被凿开半尺宽两米长的口子,造成我家停水停电,我多次与武警指挥学院沟通交流,对方却说解决不了。故诉至法院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我居室上下水、暖气恢复原状,并以本人3月18日贴出的告示为准每拖延一月赔偿4000元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警指挥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住房卓达还没有交付给被告,因此原告房屋的物业管理及权利由卓达负责,根据大学城物业服务处的紧急通知,证明水电由其进行管理,以及水网、电网的老化进行维修,根据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腾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维修管线、水网、电网由其负责的。停水等也是统一由昌腾公司办理的,如果原告有损失也应向昌腾公司主张,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北京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昌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大学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转让给乙方,并将大学城内公寓及别墅总计建筑面积37706.18平方米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大学城项目一切对外事务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2010年9月26日,时玉琛与昌腾公司签订合同书,购买了XX(栋座)X单元X号房。另查,庭审中被告武警指挥学院向本院申请了昌腾公司的法律顾问朱鸿彦出庭作证,朱鸿彦称原告时玉琛从其公司所购买的房屋现还没有交付武警指挥学院,现在房屋水电、暖气由其公司管理,因为从项目建成已经十年了又逢夏季线路老化,需要整修,而且原告自入住以来没有交纳物业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所以从2013年开始给原告购买的房屋断水电、暖气,改造完成后就一直没有给原告恢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提交的大学城物业服务处紧急通知转让合同、昌腾公司的说明,证人证言,本院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武警指挥学院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明可知昌腾公司负责涉案房屋的供水、供电管理以及管线水网、电网的维修,且有昌腾公司同意承担责任的证人证言,本案结合相关证据认为,如原告时玉琛确有合法损失,也应向相关的责任主体主张,被告武警指挥学院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故对原告时玉琛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玉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人民陪审员  凌仲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