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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9月13日生,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