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