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祝国富、姜先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国富,姜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祝国富。申请执行人姜先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国富与���执行人姜先海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修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