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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存江与杜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存江,杜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郑存江。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斌。原告郑存江与被告杜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诉讼保全费1212元,由原告郑存江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