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存江与杜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存江,杜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郑存江。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斌。原告郑存江与被告杜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诉讼保全费1212元,由原告郑存江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