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李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子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商初字第24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799.85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799.85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明新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