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正习、马红军等六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习,马红军,祝德祥,祝学军,罗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