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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正习、马红军等六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习,马红军,祝德祥,祝学军,罗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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