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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磊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窑头村村民委员会,济南金众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行政学院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贵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山东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雪,董事长。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窑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雪,董事长。第三人济南金众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希芳,总经理。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李磊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窑头村村民委员会、济南金众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磊以已与被上诉人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上诉人李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