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2月2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州烟草公司12幢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532621197902270029。委托代理人曹艳侠,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茜,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建禾西路28号,身份证号码:53262719790520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