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炳、肖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炳,肖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58号农办大楼。法定代表人鲁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瑶,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芹,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炳。被告肖丽萍。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炳、肖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书记员李瑶峰担任记录。现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