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熊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