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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梁法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由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德、代理检察员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石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渝×××××××号小型轿车从本县梁山镇“翡翠明珠”歌城出发,沿机场路往梁平县人民医院行驶,当行驶至西池广场转盘处与行人陈某乙发生擦挂,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辨称,对公���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石思忠辩护,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甲在县医院表现好,农村出身。因此,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渝×××××××号小型轿车从梁平县梁山街道“翡翠明珠”歌城出发,沿机场路往梁平县人民医院行驶,当行驶至梁山街道西池广场转盘处时,与行人陈某乙发生擦挂。被害人陈某乙报警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梁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到现场后,勘查事故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甲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带被告人陈某甲到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损失后,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谅解。2015年1月5日8时30分,被告人陈某甲向梁平县公安局举报黎某贩卖毒品,梁平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下午3时许将黎某当场抓获,该刑事案件梁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方首毅、左其明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公安局渝公鉴(乙醇)(2014)2491号乙醇检验报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公��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上列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立功属实,且认罪态度较好,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刑事审判打击惩罚、教育挽救、维护社会稳���的目的,本院采纳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据此,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登平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显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飞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