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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欧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离婚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方炯明审 判 员  郭桂林人民陪审员  袁细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