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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催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南京市建邺区迈锐宝自动门经营部、李进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迈锐宝自动门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海催字第157号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迈锐宝自动门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宏普捷座广场1号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李进珍,经理。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迈锐宝自动门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283XXXX,出票日期2014年7月11日,出票人泰州天德湖宾馆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海陵区会宝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1月10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迈锐宝自动门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