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婚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怀孕至分娩被告未照顾过,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由原告一个人照顾,被告偶尔回家也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没有沟通,彼此抱怨,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雷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1月止,按每月3000元计);3、某房归原告所有,一辆东风日产阳光轿车双方共有财产由法院裁决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2年下半年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倾向因此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其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次休假、出差回家都给原告钱,双方感情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现在孩子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19日生育一女雷某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现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等琐事宜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育有一女,其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所述双方2012年元月分居一节,被告否认,原告对此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