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来滨与吴兰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来滨,吴兰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来滨。委托代理人:彭冬青,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兰德。上诉人彭来滨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彭来滨起诉吴兰德,吴兰德作为被告身份明确,其要求吴兰德返还16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请求具体,且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故一审法院以吴兰德作为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彭来滨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彭来滨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宜从实体上进行审理,必要时,可追加彭培坤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第0279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变、撤销或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