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昌宇与XX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宇,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昌宇,男,201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XX国,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朱昌宇与XX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陶 浩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