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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昌宇与XX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宇,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昌宇,男,201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XX国,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朱昌宇与XX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陶 浩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