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雷与马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雷,马怀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原告董雷,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怀超,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