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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雷与马怀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雷,马怀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原告董雷,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怀超,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