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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彭国顺申请执行刘素芬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顺,刘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彭国顺,被执行人:刘素芬,本院在执行彭国顺申请执行刘素芬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我们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