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国昌招摇撞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50号罪犯胡国昌,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宁城县人,小学文化。一九九五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因招摇撞骗罪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元;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昌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个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2000元(罚金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胡国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3476.09元,获奖金835.23元。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70.66分,获记功6次。该犯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胡国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昌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