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郝小云等三人走私、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小云,喻礼成,宋炳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小云,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5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指定辩��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礼成,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务工。2014年3月25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志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宋炳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高见,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小云、宋炳华、喻礼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小云、喻礼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郝小云在缅甸邦康市邀约被告人宋炳华、喻礼成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并承诺事后给予二人高额报酬。2014年3月24日22时许,三被告人从缅甸邦康市携带毒品非法入境至中国孟连县勐啊镇,次日18时许,被告人郝小云驾驶摩托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宋炳华、喻礼成分别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其后,运输毒品从孟连县勐啊镇前往孟连县城。当日21时许,被告人郝小云驾车行至孟勐公路2公里处时,被禁毒民警抓获,被告人宋炳华、喻礼成驾车行至孟勐公路2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宋炳华所驾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从被告人喻礼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从其所驾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从摩托车货架上查获用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毒���可疑物6包,共计12包,经称量净重共计6720克。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小云、宋炳华、喻礼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小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宋炳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喻礼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720克及郝小云持有的手机2部、宋炳华持有的手机2部,人民币840元、喻礼成持有的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小云提出,自己被栽赃陷害,并未参与走私、运输毒品。喻礼成提出,自己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郝小云邀约原审被告人宋炳华、上诉人喻礼成从缅甸邦康市运输毒品,从云南省孟连县勐啊镇入境至孟连县城。2014年3月25日21时许,在前探路的郝小云驾驶摩托车行至孟勐公路距孟连县成2公里处时,被缉毒民警抓获。原审被告人宋炳华、上诉人喻礼成驾驶摩托车行至孟勐公路2公里+100米处时,亦被缉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宋炳华所驾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从喻礼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从摩托车货架上查获毒品可疑物6包,共计12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净重6720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过、检查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经过布控,先后抓获郝小云、宋炳华和喻礼成,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720克的经过。2.通话清单,证实郝小云持有的手机与宋炳华持有的手机,于2014年3月25日14时35分至19时54分通话14次。宋炳华持有的手机与喻礼成持有的手机,于2014年3月25日通话18次。3.孟连勐啊祥瑞酒店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2时18分宋炳华在勐啊祥瑞酒店310房间开房住宿,并于当日17时19分退房。4.“劲扬摩托车专营收据”照片,证实2014年3月24日售出125摩托车一辆,单价2800元。5.郝小云供述,证实自己在缅甸帮康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小宋”(即宋炳华)和“老万”(即喻礼成),并以老乡相称。2014年3月23日,一个“老板娘��找到郝小云并以高额报酬请郝小云帮其运输一批毒品到昆明。郝小云答应并邀约宋炳华和喻礼成一同运输毒品。郝小云拿钱让宋炳华去买一辆新的摩托车作运输毒品用。3月24日23时,郝小云和“小宋”、“老万”轮流将包好的毒品从界河运输到孟连县勐啊镇,3月25日20时许,郝小云骑着摩托车在前面探路,由“小宋”、“老万”各自骑着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其后,向孟连县城行驶,到了孟勐公路2公里处就被公安机关抓了。6.宋炳华供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20时许,其在缅甸邦康市做工时认识的一个男子(即郝小云)邀约我运输毒品至普洱市,我答应了。郝小云还邀约了喻礼成一同运输毒品。3月24日,我和郝小云来到邦康一家卖摩托车的店里,以2800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新摩托车。郝小云给我和喻礼成每个人1000元人民币作为路费,当晚三人携带毒品从缅甸邦康龙海偷渡入中国境内勐啊镇,因怀疑被人追赶,三人走散。次日,宋炳华、喻礼成先后在勐啊镇祥瑞宾馆和圣兴宾馆住宿等候郝小云,再次回合后,三人将请他人偷渡入境的摩托车取回,并找回郝小云藏于橡胶地里的毒品,郝小云自己骑车在前探路,宋炳华和喻礼成骑车跟随其后。三人从勐啊往孟连县城方向行驶,在距离孟连县城一段路上,郝小云打了一个电话给宋炳华,宋炳华看到电话后就知道前面肯定有警察,就把摩托车停了下来,过了一会儿,喻礼成也来到并把摩托车停下,喻礼成刚把摩托车停下,警察就来到将其和喻礼成抓了,查到了其和喻礼成带着的麻黄素。7.喻礼成供述,证实2014年3月24日,我和宋炳华及一名四川老乡(郝小云)在缅甸邦康市的一个工地吃饭,郝小云邀约我带毒品去思茅,带一趟给我四万元人民币。郝小云先给了我1000元人民币做路费。当晚23时��,我们带着毒品来到缅甸河边走水路偷渡到中国,过了河后郝小云就让宋炳华把毒品给他,然后我们走进橡胶林,进了橡胶林有人在橡胶林里割胶打着手电,我们以为是警察,郝小云就和我们走散了。我和宋炳华来到勐啊镇,宋炳华拿他的身份证在“祥瑞宾馆”开了312房间住下。次日8时许,宋炳华打电话给郝小云,但电话一直关机,我们就在宾馆睡觉。当天下午,我和宋炳华退房后又去“圣兴宾馆”开了203房间。15时许,郝小云打电话给宋炳华,说今晚走。后宋炳华就叫我去修理店骑他的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回到“圣兴宾馆”找宋炳华,不知道宋炳华从什么地方也弄来一辆摩托车,之后我和宋炳华就骑着摩托车去到橡胶林,宋炳华叫我在路边看着摩托车,他进橡胶林约10多分钟后把昨天我们带的毒品从橡胶林取出来,然后我和宋炳华就骑着摩托车到孟连县农场五���找郝小云。会合后,郝小云对我和宋炳华说,他在前面带路,叫我和宋炳华跟在后面,如果前面有交警或武警堵卡,他就打电话给宋炳华和我,然后郝小云就骑着摩托车走了。郝小云走后,宋炳华把那个黑色圆筒包打开,从里面拿出一包用白色塑料编织袋包着的毒品,并把黑色圆筒包扔了,然后从里面取出两块用黑色蜡纸包裹的毒品放到他摩托车坐垫下面的车厢里,把剩下的毒品递给我,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宋炳华走后,我打开塑料编织袋,从里面取出4包毒品,把3包放在我的摩托车坐垫下面,1包装在上衣口袋里,其他的都放到摩托车前车架上,然后就骑车前往孟连,大约到了当日21时30分许,在勐啊至孟连路上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郝小云、喻礼成,原审被告人宋炳华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处罚。郝小云邀约宋炳华、喻礼成参与走私、运输毒品,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宋炳华、喻礼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对郝小云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郝小云参与走私、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喻礼成所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已作考虑,亦不予采纳。宋炳华辩护人所提宋炳华系从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一审已作考虑,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小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邹尓曼审 判 员 何永乔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