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7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XX与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057号原告:XX,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林建,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XX与被告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涛、李英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建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7月6日,被告林建以开发LED显视频为由,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要求原告出资120万元。原告先后按协议以现金和汇款方式给被告汇去人民币120万元。后原告查明根本不存在该项工程,被告对原告出资的人民币无法偿还,便于2013年9月28日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120万元,限2013年10月8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林建偿还借款1200000元。被告林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XX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林建后,与被告林建合伙做“LED显视频工作改造”。原告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共向被告出资人民币1200000元,支付方式有两种:一部分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到用户名为“郑泽敏”的卡上,另一部分钱用现金直接支付给被告林建。2013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LED显视频工作改造的合作协议》,载明原告共出资人民币1200000元,收款人为被告林建,出资人为原告XX。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归还原告出资款,因当时被告无钱支付,被告便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120万元正,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限制2013.10.8归还。此据。借款人:林建”。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诉称中请求。上述事实,有《LED显视频工作改造的合作协议》,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合伙做工程,原告提供出资款给被告,后经协商,被告自愿退还原告的出资款,并将该出资款转为借款。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如果被告林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林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璐人民陪审员 陈涛人民陪审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