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催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金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217号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金伟。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400051/24715877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9日,出票人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奔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公告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31400051/24715877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9日,出票人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奔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张催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