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丁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万洪根、万姣与韩顺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根,万姣,韩顺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万洪根。原告万姣。被告韩顺大。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洪根、万姣与被告韩顺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洪根、万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洪根、万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洪根、万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28元由原告万洪根、万姣承担。审 判 长 陆亚琴代理审判员 朱叶君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