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戴锋、史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戴锋,史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2号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锋。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戴锋、史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洋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南洋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