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与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同兴农林畜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同兴农林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幸福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彦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刁窝乡潘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同兴农林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幸福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魏永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又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上诉人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上诉人涿州市国迈新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