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316周晓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晓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316号罪犯周晓东,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籍黑龙江省伊春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伊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周晓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周晓东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周晓东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晓东不予减刑(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张世良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