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城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耿学青与靳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青,靳合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耿学青,男,1966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林、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合超,男,1970年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青诉被告靳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青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学青承担。审判员 徐晓芳审判员 王俊晖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