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锦辉、叶俊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锦辉,叶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978326-5。法定代表人吴国生,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蔡锦辉,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俊慧,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蔡锦辉、叶俊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泰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锦辉、叶俊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