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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孟。委托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赵玉军,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傅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玉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